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学习札记8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8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学习札记8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8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江苏某种业公司诉某某农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未经品种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繁殖材料,构成侵犯新品种权及独占实施权。在鉴定过程中,鉴于检材剑叶已经霉变这一客观事实,鉴定机构在采用国家标准SDS法以及CTAB法提取DNA均无法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采用试剂盒法提取DNA,符合专业领域提取DNA的常规。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母本价值作为确定被告获利的主要比例,同时酌情确定父本在涉案被控侵权品种组合中所起的作用,并在赔偿额中予以酌减,体现了公平原则。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