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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学习札记9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9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学习札记9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9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高某某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字号予以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将注册于摩托车及自行车商品上的与知名字号近似的商标直接使用在电动自行车商品上,明显具有攀附电动车行业知名字号的恶意,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总第15辑,法律出版社  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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