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按照约定的仲裁管辖提请仲裁被驳回案【学习札记29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7(20
要求按照约定的仲裁管辖提请仲裁被驳回案【学习札记29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7(2013)参阅案例67号
某煤矿诉陈某要求按照约定的仲裁管辖提请仲裁被驳回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该法条中深刻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的关怀,即有利于劳动者申请仲裁、维护权利的精神。用人单位利用下属企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即总公司所在地相距遥远从而通过格式合同约定仲裁地,使劳动者申请仲裁产生困难或障碍劳动者又不予认可的,因违背了前述法条的精神,属于目的非法、本质非法的无效约定。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
28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