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与父母共有房产被申请执行对其父母及申请人提出异议之诉并要求停止执行被驳回案【学习札记26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67(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张某因与父母共有房产被申请执行对其父母及申请人提出异议之诉并要求停止执行被驳回案【学习札记26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67(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张某因与父母共有房产被申请执行对其父母及申请人提出异议之诉并要求停止执行被驳回案(2013参阅案例39号)
【裁判摘要】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是执行标的共同共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部分共有人因负担外部债务,需要分割共有财产偿还债务,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其他共有人对此不得拒绝分割,但其可请求对涉案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向作为被执行人的共有人另行求偿。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26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