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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买卖实际履行但未订立书面合同要求确认无效被驳回案【学习札记23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房屋买卖实际履行但未订立书面合同要求确认无效被驳回案【学习札记23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因房屋买卖实际履行但未订立书面合同要求确认无效被驳回案(2013参阅案例10号)
【裁判摘要】
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可因实际履行而补正。如买卖双方经要约、承诺后就房地产买卖达成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即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出卖人交付了房产,买受人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产,并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房地产转让的事实及其法律效力。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4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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