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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面积减少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房屋面积减少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刘某因房屋面积减少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屋买受人测量认为房屋面积短少,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鉴定,如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鉴定所必需的竣工平面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可以推定买受人的主张成立。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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