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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委托基础的拍卖中善意取得标的物请求交付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无委托基础的拍卖中善意取得标的物请求交付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王某诉周某某、拍卖公司在无委托基础的拍卖中善意取得标的物请求交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由于法律没有对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形式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以口头形式撤回了拍卖标的,该撤回请求应予支持,其效果是对原委托拍卖合约的否定,而并无口头合约与书面合约的效力高低之分。没有委托合约基础或失去该基础的拍卖是违法无效的,拍卖取得者的“善意”不能对抗物的所有权人,而只能作为请求拍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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