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昏迷后,为毁灭罪证放火致人窒息死亡的认定
抢劫致人昏迷后,为毁灭罪证放火致人窒息死亡的认定
——魏XX抢劫、放火上诉案
关键词:毁灭证据放火抢劫窒息死亡
【案 由】抢劫罪、放火罪
【审判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魏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
裁判规则:
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昏迷,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放 火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构成抢劫罪和放火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听说同村被害人代收了电费款后,遂萌生抢劫之念。上诉人拂带 农用三轮车半轴、刮脸刀片、皮手套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发现被 害人正在睡觉,便翻找钱款,被害人被惊醒。上诉人遂持农用三轮车半轴朝被 害人头部猛击,致被害人昏迷不动,上诉人认为其已死亡,遂将电费款拿走。 其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行,上诉人放火焚烧被害人家中物品,致被害人吸入 一氧化碳窒息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应 如何定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昏迷,后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 由于其在实施放火行为之前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实施放火行为之时
不具备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并非抢劫完成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因此, 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人户抢劫他人 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同时,上诉人为毁灭罪证而实施的放火行为,危害了 公共安全,其行为还构成放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2001年修正)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