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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劫犯罪预备时产生强奸犯意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在抢劫犯罪预备时产生强奸犯意的认定
——张XX等抢劫案
关键词:预备犯罪强奸犯意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张X普、徐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6集(总第59集)
裁判规则:
在抢劫犯罪预备时产生在可能的条件下实施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仅系 强奸的犯意表示,无强奸的具体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
基本案情:
第一被告人张XX、第二被告人张X普共谋对单身女性行人实施抢劫,并 购买尖刀、透明肢带等作案工具。二人伺机作案时共谋若遇到漂亮女性,就先 抢劫后强奸。后二人又纠集被告人徐XX参与抢劫作案提出劫得的钱财三 人平分,徐XX同意参与抢劫作案,但表示不参与之后的强奸犯罪。三被告人 分配了作案工具并商定釆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后三被告 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即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
争议要点:
应如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预备采用 持刀威胁、捆绑的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第一被告人张XX、第二被告人 张X普在抢劫犯罪预备时产生在可能的条件下实施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仅系 强奸的犯意表示;被告人徐世五明确表示不参与强奸行为,无强奸的主观故意, 且三被告人无强奸的具体行为,故三被告人均不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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