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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的要件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抢劫致人死亡的要件
——王XX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因果关系死亡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4辑(总第66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将含有三唑仑片的饮料骗被害人饮用,趁其神志不清抢走被害人 钱财,被害人因神志不清掉人水沟中溺水窒息而死亡,其行为符合构成抢劫致 人死亡的要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将随身携带含有三唑仑片的饮料骗被害人饮用,趁其神志不清抢 走被害人钱财,在摘取被害人耳环时遭到被害人反抗,被告人用双手掐被害人 脖子并抢走黄金耳环1对。后被害人掉入水沟中溺水窒息而死亡。被告人单 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暴力或者诱骗多名被害人饮用放有镇静剂三唑仑 的饮料从而致其神志不清的手段,抢劫财物。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为实施抢劫,骗被害人饮用含有三唑仑的饮料,使其神志不清, 抢劫后,又将失去意识的被害人独自留在户外开放的空间,被告人应当明知被 害人可能发生的危险性。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不中 断的因果关系,其无论故意或过失均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 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同案人,采取暴力或者利用麻醉药 物致使他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 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具有抢劫致人死亡、多次抢劫、 抢劫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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