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的要件
抢劫致人死亡的要件
——王XX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因果关系死亡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4辑(总第66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将含有三唑仑片的饮料骗被害人饮用,趁其神志不清抢走被害人 钱财,被害人因神志不清掉人水沟中溺水窒息而死亡,其行为符合构成抢劫致 人死亡的要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将随身携带含有三唑仑片的饮料骗被害人饮用,趁其神志不清抢 走被害人钱财,在摘取被害人耳环时遭到被害人反抗,被告人用双手掐被害人 脖子并抢走黄金耳环1对。后被害人掉入水沟中溺水窒息而死亡。被告人单 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暴力或者诱骗多名被害人饮用放有镇静剂“三唑仑” 的饮料从而致其神志不清的手段,抢劫财物。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为实施抢劫,骗被害人饮用含有“三唑仑”的饮料,使其神志不清, 抢劫后,又将失去意识的被害人独自留在户外开放的空间,被告人应当明知被 害人可能发生的危险性。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不中 断的因果关系,其无论故意或过失均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 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同案人,采取暴力或者利用麻醉药 物致使他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 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具有抢劫致人死亡、多次抢劫、 抢劫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