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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肖xx等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伤害行为死亡结果因果关系预见性
【案 由】故意伤害罪
I审判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平刑未终字第4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55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肖xx(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王xx、柴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2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造成被害人重伤,被害人后因饥饿死亡, 为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对 被害人的死亡负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x和被害人系在看守所服刑时相识。被害人刑满释放后到王xx家暂住。王xx因怀疑被害人偷窃,对其推打。后被告人王xx、柴x上诉人因让被害人离开而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用皮带抽打,将被害人打翻后离 去,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死亡。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为:死者 符合饿死,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争议要点:
原审被告人王xx、柴x、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本案上诉人伙同原审被告人王xx、柴x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 害人重伤,被害人后因饥饿死亡。上诉人等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 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因此,被告人王xx、柴x、上诉人无须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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