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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赵XX等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主观故意死亡后果因果关系主客观相统一从犯
【案 由】故意伤害罪
I审判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I赵XX、李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
裁判规则:
为伤害被害人而持刀追赶,致被害人被迫跳人河中溺水死亡,死亡结果与 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认定 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赵ZZ因听闻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欲将其除掉,即糾集上诉人李X等多人持刀前往被害人所在处。后在多人逼近被害人且距其四五米时即被 发现,被害人随即逃跑,二上诉人等人持刀紧追其后。追至40余米后,被害人 被迫跳入河中,溺水死亡。
争议要点:
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等人为报复被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
实施了持刀追赶他人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被害人被逼跳水 的行为是上诉人等拿刀追赶所致,被害人跳水后死亡与上诉人的行为有法 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但鉴于事先 上诉人等已有伤害故意和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构成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罪。上诉人李X明知上诉人赵XX等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 明知拿刀会有伤人的后果,受邀约参与并持刀进行了追赶,构成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罪的共犯,但系从犯,根据其地位作用及本案具体情况可减轻 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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