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弓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数额巨大罪行均衡原则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弓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2集(总第61集)
裁判规则:
意图抢劫数额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并没有实际抢得数额巨大财物的,不
认定“抢劫数额巨大”。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到其曾经工作过的工厂内,持刀向受害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并将 受害人颈部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因受害人逃脱未取得财物。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其索要金额是否应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 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 都构成抢劫罪。
本案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受害人财物, 致受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即遂。
“抢劫数额巨大”,应当是指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巨大,而不包括行为人 意图抢劫数额巨大的财物,客观上没有抢得财物或者只抢到少许财物的情形。 没有实际抢得数额巨大财物的,不认定“抢劫数额巨大”,上诉人虽然试图向 被害人索要1万元钱,但最终没有拿到钱,如果认定“抢劫数额巨大”会使上 诉人受到过重处罚,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依法不应认定其抢劫数额巨大。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 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 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 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 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 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