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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抢劫犯罪中单独杀人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共同抢劫犯罪中单独杀人行为的认定
——卜XX、郭X故意杀人、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共同抢劫单独杀人共犯
【案 由】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上诉人】卜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郭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4总第69
裁判规则:
共同抢劫犯罪中,一人在抢劫过程中萌生抢劫后杀人的念头,并在同伙离 开取钱的过程中单独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无杀人故意的同案犯,不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郭X密谋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并准备塑料绳和封口肢。二 人借故让被害人将其带回住处,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捆绑并用封口胶封住 被害人的嘴。在被害人家中搜出财物后逼迫被害人说出存折及银行卡密码。 上诉人在得知郭臣提取钱款后,因害怕事情暴露,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杀死。
争议要点:
上诉人与郭X二人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定罪,上诉人在共同抢劫行为过程 中单独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 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上诉人与郭X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后使用捆绑、封口胶粘嘴等方法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的 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在窃取被害人财物后,为了防止事情暴露,故意将被 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上诉人与郭臣事先共 同预谋抢劫被害人并共同实施抢劫,二人的抢劫行为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在 抢劫过程中萌生抢劫后杀害被害人的念头,并在郭X离开取钱的过程中单独 实施杀人行为,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郭臣没有与上诉人形成共同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对其以抢劫罪单独进行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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