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
1.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的各项规定,酒类批发经营者或零售经营者应分别具备《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SD/T 10391-2005)或《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SB/T 10392-2005)规定的各项资质和条件。
2.兵团辖区的酒类经营者必须接受兵团和各师(市)商务(酒类)局的管理。
(二)申办程序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辖区所在师(市)商务(酒类)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程序如下:
1.到辖区所在师(市)商务(酒类)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酒类经营者应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
3.向商务局提交按要求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师(市)商务(酒类)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办理完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