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电产品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所需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份,如有附表(必须打印,不可手写),则提交一份, 须加盖进口用户公章。旧机电产品进口还需在规格型号栏内请填写进口产品规格型号及生产年份。
2.公历年度首次申办需提供进口商和进口用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进口商的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以上证明文件如有变更,应重新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3.进口商与供货方签订的货物进口合同,若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4.书 面申请(加盖进口用户公章),主要内容包括:设备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生产情况等)及进口设备的理由。进口旧机电还需写 明旧设备的基本情况(如规格型号、制造年份、产地、价值、用途、目前的运作状况及尚可使用的年限等)。若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需作特别说明。
5.进口旧机电还需提供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6.进口投资项目下产品、汽车及零部件、光盘生产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等机电产品还需按照《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提供相关材料。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延期和更改
1.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在有效期内如因合理原因不能到货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2.兵 团商务局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因合理原因要求更改的,进口单位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和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改证 的理由和内容(自动许可证更改项目不得超过三项,且进口用户、贸易方式、产品用途、产品名称、数量及设备状况不得更改),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后与已领的许可 证送兵团商务局审核,重新发证。
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除第一项(进口商)、第七项(报关口岸)及第十五项(单价)的更改手续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外,其它项目的更改在商务部机电司办理。
3.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三)办证时限
1.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接受申办单位书面申请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机电产品需国家机电办批复的单证,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机电办。申办单位到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领取已加盖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公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份,并加盖进口用户公章,携带此表及有关书面申请材料到国家机电办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