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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意外事件
发布日期:2018-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罪过事件
  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意外事件
  1.概念: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无法预见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3.结果预见可能性
  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性。有无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 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例如,甲夜晚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压过一堆稻草,压死了在稻草中睡觉的乞丐。甲虽然 主观上有认识能力,但是客观上不具有认识条件,所以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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