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8-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标准
(1)主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总结】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①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8页。
【注意1】有时,避免措施与加害措施融为一体。行为人在实施加害措施时为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认为自己会把握好分寸。
例如,甲开车时被乙的车干扰了一下,甲顿生不快,对旁边的朋友王某说我要吓唬他 一下。“王某说不会出事吧?”甲说:“放心!”便猛地加速干扰乙的车,乙为了躲避导致车辆翻下路基,乙身受重伤,不治身亡。甲属于过于自信过失。
【注意2】如果行为人既采取加害措施,又采取避免措施,则比较两种措施的效果,如果加害措施的危害后果仍很明显,则仍构成间接故意。
例如,王某为防小偷偷西瓜,给西瓜注射剧毒,但在地里树一小旗,写着“西瓜有毒”。小偷仍来偷摘,吃后中毒身亡。王某是放任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采取加害措施(注射毒药)看,是放任;从釆取避免措施(树小旗)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二者的效果,综合来看,加害措施的危害后果仍很明显,所以王某总的来说仍是放任,是间接故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008年四川卷四案例分析题就考查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