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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形式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形式。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1.形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适用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款)

  如: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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