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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

  2.适用:

  1)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2)受害人要证明对方的过错。

  3)在法律有规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

  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

  2.适用

  1)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2)同样可以适用有关的免责事由。

  3)法律规定情形下,有限额的限制。

  三、关于分担损失

  1.不再是归责原则

  2.适用: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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