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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商标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3-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商标侵权行为。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来看,知识产权也是作为考试的重点,所占分值相对较多,平均每年都占12分以上。以往的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总是觉得这部分内容比较多,既涉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又涉及国内法的规定,还包括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因此复习时难以区分主次,只好眉毛胡子一把抓,效果不是很好。

  一、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商标法》第52条)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实施条例的细化:(《实施条例》第50条)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司法解释的细化

  二、合理使用《实施条例》第49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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