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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共同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3-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身损害赔偿》第3、4条,对民通130、148条的扩张。

  一、行为竞合(人损第3条第1款,直接结合)

  1、当事人无共同过错

  2、侵害行为直接结合

  3、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何为直接结合:1、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2、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

  行为竞合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

  注意:与侵害行为的间接结合的区分(人损第3条第2款)

  1、当事人无共同过错

  2、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

  3、各行为因偶然因素间接结合在一起

  4、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

  法律后果:侵权人对受害人按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二、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意148条)

  1、教唆者、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成立共同侵权。

  三、共同危险行为:(人损第4条)

  1、构成要件:

  (1)行为的共同危险性;

  (2)实际侵权人不明

  (3)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免责事由

  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能证明损害是某个或某些具体人行为所致

  3、责任

  (1)外部:连带责任

  (2)内部: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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