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法重点:共同侵权行为。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复习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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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第3、4条,对民通130、148条的扩张。
一、行为竞合(人损第3条第1款,直接结合)
1、当事人无共同过错
2、侵害行为直接结合
3、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何为直接结合:1、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2、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
行为竞合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
注意:与侵害行为的间接结合的区分(人损第3条第2款)
1、当事人无共同过错
2、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
3、各行为因偶然因素间接结合在一起
4、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
法律后果:侵权人对受害人按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二、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意148条)
1、教唆者、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成立共同侵权。
三、共同危险行为:(人损第4条)
1、构成要件:
(1)行为的共同危险性;
(2)实际侵权人不明
(3)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免责事由
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能证明损害是某个或某些具体人行为所致
3、责任
(1)外部:连带责任
(2)内部:平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