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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共同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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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故意过失混合——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

(3)被教唆帮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拟制推定的因果关系)

注意:侵权法第87条抛掷物侵权不是共同危险(补偿性质)

2.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注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区别

解  释:证明危险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侵权法:证明具体侵权人

3.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客观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原因力竞合——连带责任(累积因果关系)

2.原因力结合——按份责任(部分因果关系)

(1)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可分,相应责任

(2)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不可分,平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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