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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网络侵权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网络侵权。网络侵权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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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教育 网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征

1.性质: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4.侵犯客体: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二)责任承担三层次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 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提示——删除;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明知;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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