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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产品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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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二)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三)责任承担1.生产者、销售者对外:连带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对内:追偿时销售者根据过错分担责任——谁过错,谁承担

【侵权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仓储者、运输者有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向其追偿

【侵权法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受害者不能直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求偿,只能由生产、销售者赔偿后再向其追偿。

(四)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法律 教育 网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五)产品责任的三项创新(一个义务二个责任)

1.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责任

【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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