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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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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

(二)免责事由

1.过失相抵: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完全无过错的,责任减轻到不超过10%

2.故意免责: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处理——谁控制、谁承担

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

保险公司→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保险公司→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4.盗抢的机动车

盗抢人承担→保险公司垫付费用的,有权追偿

5.驾驶人逃逸时的救济

(1)参加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保险救济)

(2)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济)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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