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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用工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用工责任。用工责任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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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用工——劳动关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执行职务——完全替代责任

4、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新旧法条比较

①不再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②不再区分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雇主

③不再规定连带责任,完全替代责任

(二)个人用工——劳务关系

【侵权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 教育 网

1:劳务关系的范围: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包括家庭用工、私人帮工

2:劳务关系中自己受到损害的,非工伤事故的,双方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责任——定作人须有过错才承担替代责任

【人损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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