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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种类
发布日期:2013-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种类。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物权法定主义:

  1.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5条)

  1)物权种类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物权的内容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后果

  1)不产生物权效力;

  2)如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可能发生其他法律后果。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的法定分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

  2.物权的学理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分类的标准:物是否属于权利人所有。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2)分类的意义:他物权的内容一般少于自物权;但是适用上优先适用。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分类的标准:依据物权客体不同而分类,需掌握法定种类的物权所对应的类型。

  (2)分类的意义: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各不相同。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物权法名师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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