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汇总:国际保护。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来看,知识产权也是作为考试的重点,所占分值相对较多,平均每年都占12分以上。以往的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总是觉得这部分内容比较多,既涉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又涉及国内法的规定,还包括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因此复习时难以区分主次,只好眉毛胡子一把抓,效果不是很好。
1.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
3.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
4.独立保护原则。是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5.自动保护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
其含义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我国原《著作权法》第4条中有关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被认为违反该原则,因而2010年2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国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国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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