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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初审、公告、异议等程序
发布日期:2013-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初审、公告、异议等程序。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来看,知识产权也是作为考试的重点,所占分值相对较多,平均每年都占12分以上。以往的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总是觉得这部分内容比较多,既涉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又涉及国内法的规定,还包括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因此复习时难以区分主次,只好眉毛胡子一把抓,效果不是很好。

  1.初步审定合格者,予以公告。(《商标法》第27条)

  2.初步审定不合格者或者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28条)

  3.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种商标的处理1)申请优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商标法》第29条)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29条)

  3)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实施条例》第19条)

  4.异议:

  1)异议期: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法》第30条)

  2)异议的后果: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法》第33条)

  3)裁定的生效与效力(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2)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3)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5.注册:

  1)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30条)

  2)有异议的,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34条)

  6.法律救济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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