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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发布日期:2013-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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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占有制度

《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07-3-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2008四川-3-1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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