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发布日期:2012-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物权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物
司考民法笔记: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笔记:占有
司考民法笔记:共同共有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
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一)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性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不可共存
(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动产担保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 > 质押权 >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 >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 质押权 > 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定担保物权 > 登记公信力 > 交付公信力 > 无公信力
法定优先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若与约定抵押权并存,前者优先于后者。
2、抵押为登记的,效力相同,不论时间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3、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 教育网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强制——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内容固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