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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监护
发布日期:2012-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监护。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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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民事权利及分类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民事责任及分类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民事主体“自然人”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自然人的住所

(1)法定监护:以父母为核心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① 父母——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不是指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是一种身份,这种身份不因离婚而改变。父母离异后取消一方监护的情形:犯罪、虐待、明显不利

② 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 (成年)兄、姐

④ 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村委会同意(自愿)

⑤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注意: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以上监护有顺序,但同一顺序没有人数限制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 配偶 ② 父母 ③ 成年子女

④ 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⑤ 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⑥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委托监护必须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因此学校、幼儿园对孩子没有任何监护的关系,只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为监护是一种身份关系

学校、幼儿园对孩子侵权或被侵权承担责任,是按过错来承担侵权责任

(2)指定监护的特殊问题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监护不服可以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前款是必经前置程序。(法院指定有顺序要求)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的)监护责任。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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