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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发布日期:2013-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法》第6条)

1)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公信原则

当事人因信赖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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