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三)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动产的交付
(一)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变动的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车辆、船舶、航空器 法.律教育网编辑
交付生效要件,登记对抗要件。
五、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而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时间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需要进行公示,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无须进行登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则无须交付,物权变动从各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1、 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物权变动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基于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登记的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其他法律事实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