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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发布日期:2012-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司考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

  二、司考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我国原则上采纳了物权变动的折中主义。即依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仅需要一个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而不需要在债权合同之外另行实施物权合意,但是物权变动必须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动产等公示行为,从公示行为完成之时去物权变动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登记或者未交付仅仅是物权不发生变动,而债权合同则已经生效,若合同生效后出让人不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行为,受让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其协助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

  2、但是在下列情形物权变动则采意思主义,即物权从债权合同生效时发生变动,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7、188与189条的)

  四、不动产登记

  (一)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登记的效力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四)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

  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五)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概念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

  (2)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甲仍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是若事后经法院判决乙为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丙不能主张其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若经法院判决甲是真正权利人乙的异议登记不正确,那么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由于申请异议登记错误那么应当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动产的交付

  (一)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变动的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车辆、船舶、航空器

  交付生效要件,登记对抗要件。

  六、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而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时间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需要进行公示,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无须进行登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则无须交付,物权变动从各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1、 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物权变动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基于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登记的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其他法律事实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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