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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共同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共同侵权行为。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共同加害行为

  1.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具体包括:1)共同故意;2)共同过失;3)故意与过失相结合;

  3)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法律后果

  1)一般情形: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改变了民通意见的规定)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

  二、共同危险行为

  1.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

  3)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

  2.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1.界定:二人以上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

  2.责任承担

  1)每一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

  2)每一行为结合才导致损害后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法第12条)

  特别提示:前述最后一类行为,主观上应为各自的过失,而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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