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
第200条第1款: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第200条第2款: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解读:
原法有关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在最高院《解释》之中,这次写入刑诉法。一般能够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用延期审理,无法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用中止审理。第三项规定“自诉人……”,是因为如果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而患有严重疾病是正当理由,只能中止审理。
考察方式:
1、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2、中止审理的情形。
3、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中止审理,是从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