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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中止审理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

第200条第1款: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第200条第2款: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解读:

原法有关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在最高院《解释》之中,这次写入刑诉法。一般能够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用延期审理,无法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用中止审理。第三项规定“自诉人……”,是因为如果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而患有严重疾病是正当理由,只能中止审理。

考察方式:

1、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2、中止审理的情形。

3、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中止审理,是从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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