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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06条第2款: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解读:

1996 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作出规定,有的地方对自诉案件审理久拖不决,此次增加了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分为被告人被羁押和未被羁押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审理期限。

考察方式:

1、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适用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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