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206条第2款: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解读:
1996 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作出规定,有的地方对自诉案件审理久拖不决,此次增加了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分为被告人被羁押和未被羁押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审理期限。
考察方式:
1、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适用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