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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申诉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204 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新法第242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变化及解读:

1、在(一)中增加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限制条件。原有条件过于宽泛,有些事实的认定错误并不影响定罪量刑,随意启动再审反而没有意义;

2、在(二)中增加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主要考虑与新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改衔接。

3、增加“(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体现对程序的重视。

考察方式:

一般申诉,并不具有必然启动再审的效力,而符合本条规定之情形的申诉,法院应当再审。这些情形均是考点,尤其注意变化之处的限定条件不可缺少。如“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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