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96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新法第232条:
“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诉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变化:
1、将二审审限从1 个月延长至2 个月;
2、增加可能判处死刑和附带民诉案件,也可以延长2 个月的规定;
3、增加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报请最高院再次延长。
解读:
1、二审案件多为复杂疑难案件,实践中二审审限极为紧张,出现了超期审理和借用审限的情况,因此延长审限;
2、死刑案件经批准延长审限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附带民诉则由于涉及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财产保全、调解等,都需要占用时间,因此,增加规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3、将死刑、附带民诉以及具有第156 条情形的案件,经省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后可以延长的时间由1 个月延长为2 个月,使得办案时间更为充裕;
4、即使如此,有些案件在上述期限内可能仍然无法审结,因此增加规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可报请最高院批准。
考察方式:
注意和一审审限对比。
注意三类案件经“省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 个月:“死刑、附带民诉和第156 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