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90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新法第226条: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变化:
增加“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读:
实践中二审法院为了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往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加刑,此次规定禁止了这种做法。但考虑到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如果确需加刑,则可以加刑。
考察方式:
1、二审法院不得以加刑为目的发回重审,同学们需要注意题干中透露出的相关信息,判断二审法院是否具有此目的,这种信息往往隐藏的较为隐晦,司法考试多次涉及这方面的判断;
2、有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的,原审法院可以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