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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二审开庭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187 条第1 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新法第223条第1款:

“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变化:

将司法解释中确立的二审开庭审理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并作出细微修改(不再具体列出),明确列举了三类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

解读:

二审有两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前者是原则,后者是例外。但实践中二审往往都采取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无法完成二审全面审查的任务,也无法保证审判质量,此次修改明确规定了若干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

1、对第一审认定事实或证据有异议并提出上诉要开庭,是因为事实问题必须通过当事人辩论解决;

2、死刑案件必须开庭是为了配合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提高二审审理质量,减轻最高院死刑复核的压力,体现慎重原则;

3、抗诉案件必须开庭是为了保障检察院更好的行使法律监督权。

考察方式:

二审开庭的情形考察可能很大。关于某一审理程序是否需要开庭,大家可以这样记忆:

凡是涉及事实和证据问题的,都必须开庭;凡是抗诉的,都必须开庭(如抗诉引发的二审,抗诉引发的再审);死刑二审必须开庭;按一审审理的,必须开庭(如再审按一审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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