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188 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新法第224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变化:
1、将开庭十日以前通知检察院阅卷改为“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阅卷”;
2、增加“应在一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3、规定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解读:
原法规定二审应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的超过一个半月,按此规定,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期限最长是一个半月,对有些案件是不够的,而检察院阅卷的10 天时间又占用了法院的审理期限,时间更为仓促,不利于保证审判质量;另外,二审出庭的检察院对一审情况并不了解,有的案子又很复杂,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很多,10 天阅卷时间显然不够,因此,对阅卷期限作出了适当延长,使其可以充分准备。
考察方式:
1、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阅卷;
2、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3、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