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174 条:
“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新法第208条: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变化及解读:
1、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删去了“对依法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的限制,而扩大为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保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
3、增加被告人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条件,这类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简单充分,易于审理。
4、增加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异议的条件,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5、删去“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保留检察院的建议权;
6、删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拓展了,已不限于这两类自诉案件。
考察方式:
这一修改请直接看新法规定、考察方式,不要过多关注变化和解读。
1、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才可适用简易程序,危害国安、恐怖活动、无期和死刑的案件,都不可适用简易程序;
2、被告人不但要认罪,还要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3、检察院只有建议适用权而无同意适用权。
注意:
以往,公诉转自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只有前两类自诉案件才可适用,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可以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而不局限于前两类自诉案件,所以公诉转自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如果该案属于中院管辖,仍然不可适用简易程序)。
旧法第175 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新法第21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变化及解读:
1、将“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修改为“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主要是为了保障案件质量,由法院根据情况选择;
2、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体现慎重原则。
3、将“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发挥检察院支持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考察方式:
1、三年以下的简易程序,可以独任,也可以合议。三年以上的简易程序,应当合议。
2、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新法增加第211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解读:
新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三个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此条规定旨在确保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体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慎重态度。
考察方式:
本条会以一个选项的形式出现,判断正误。
如:“适用简易程序只需检察院建议,法院同意即可,不需要征求被告人意见”——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适用简易程序只需要征求被告人是否认罪的意见,不需要征求其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错误。
旧法第177 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新法第213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变化:
增加“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的限制。
解读: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增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
考察方式:
1、不受送达期限等规定的限制;
2、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得剥夺。
旧法第178 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新法第214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变化:
增加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到1 个半月。
解读:
新法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除无期、死刑、危害国安和恐怖活动罪以外的所有有期案件,对可能判处3 年以上的简易程序案件,不宜匆忙审结。本条对这类案件规定了短于普通程序期限(公诉案件一般应在2 个月以内审结),长于轻罪适用简易程序审限的审理时间,比较合理。
考察方式:
同学们应注意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这两档简易程序适用上的诸多不同,如审理期限(20 日vs. 1 个半月),审判组织(可合议可独任vs.应当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