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2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解读及考察方式:
1、最高院死刑复核,只能作出核准或不核准两种裁定;
2、最高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可直接改判;对原判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也可以不发回重审,直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