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244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做法导致——有的原审法院在之前裁判过程中已经做了充分讨论,甚至还经过审委会讨论,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看法,很难改变原有认识。另,有的案件之所以错误,是由于受到当地有关部门或个人干涉,由其再审仍难以摆脱这些影响,故增加此规定。
考察方式:
原则上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时,也可以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但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