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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案例36(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
36
(学习札记
—
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莫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摘要】
婚姻当事人之间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
年第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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