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33(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12-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33(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长治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某某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消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